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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市场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市区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市场的管理,从源头上堵住安全隐患,防止有害干扰产生,维护好空中电波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湖北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和《湖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的通告》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内“无线电发射设备”主要是指无线电对讲机,移动电话(大哥大),无绳电话机等。
  二、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发射功率、频率等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必须是经国家无线电管理部门已核准的产品,且具备“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
  四、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商家,销售的产品如需要进行实效性发射试验,必须到无线电管理部门领取临时电台执照。
  五、对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指标的管理是无线电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我处近期将对市区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有关情况进行专项清理检查,对违规销售的商家,视情节轻重,给予没收设备、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罚款,停业整顿,直至取消其销售资格的处罚。
  特此通告。


                     湖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襄樊市管理处
                          二OO三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