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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移动通信系统基站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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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05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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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无委办各市州管理处,各相关设台单位: 为加强对全省移动通信网基站的管理,减少各种移动通信网之间、基站(含直放站)之间、基站与其它地面无线电业务之间的干扰,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湖北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湖北省公众移动通信系统基站设置管理办法》(省政府2003年立法项目),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将对移动通信基站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公众移动通信业务运营商应当根据其业务发展需要,按年度报送基站发展需求,按年度报送基站发展规划、布局和选址要求(内容包括:网络规模、覆盖范围、技术体制、具体站址、用户容量、小区频率规划、拟使用基站设备的主要技术参数及干扰计算等技术资料)。报送单位是湖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相关市州无线电管理处。 二、 移动通信运营商在进行网络建设时,应于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及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报送网络建设的申请和方案,无线电管理机构对网络建设的方案进行审查、协调后,对网络建设方案进行批复; 三、 在网络建设方案实施时,运营商要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设台申请,报送相关的技术资料,并填写技术资料申报表; 四、 运营商在收到同意设台的批复后,进行基站设备的安装;基站安装调试后,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基站测试、验收,验收合格,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 五、 基站投入运行后,应当确保基站周围环境中的电磁辐射水平符合国家规定。基站运行变更核定内容的,经营者应当及时向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基站停用或者撤销时,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向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六、 已建基站未办理设台审批手续的应在接到此通知后二个月内补办设台手续,否则,按无证设台违章处理。新设基站按正常设台程序办理。 特此通知。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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